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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 辉: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我国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认缴制改革成本收益分析
一、导 言
(一)问题的缘起年12月28日,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并于年3月1日施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注册资本与登记制度,故本次《公司法》修改又称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以下称“改革”)。此次立法修改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相关改革措施,便利企业设立,改善营商环境,而当时《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与这些改革措施存有抵牾,故需要修改《公司法》,以符合法治原则,并将自贸区相关经验推广至全国。总体而言,改革的内容大致有四个方面:第一,在资本数额方面,取消了年《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包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标准和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万元标准,这意味着,改革后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没有下限,即使是一元人民币也能成立公司。第二,在资本缴付方面,废除了年《公司法》规定的多项限制,比如资本缴付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占总体出资的比例等,这意味着改革后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等方式自由决定资本缴付的期限和不同出资形式的比例。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不用实缴出资,而只是认缴,因此,有人将改革描述为“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其实,这个描述并不完全准确,因为改革已经废除了严格的实缴制,允许分期缴纳,但对于缴纳的期限和数额比例有一些限制,故宜称之为“部分的认缴制”,而改革可称为“完全的认缴制”。第三,取消了验资要求。在改革之前,公司需要向注册机关(即工商行*管理机关)出具相关的验资报告,而改革将此要求废除。第四,改革之后,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特别是营业执照,只记载认缴出资额,不记载实缴出资额。上述举措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到深层次的理念性和结构性问题,已经不是局部的调整优化,而是全面的转型升级。从国际层面看,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可以大致分为4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或称为认可资本制)和声明资本制。根据对于注册资本的监管从严格到宽松的程度不同,这4个资本制度类型可以排列成一个连续频谱,即法定资本制最严格,折衷授权资本制次之,授权资本制再次之,而声明资本制最宽松。我国年《公司法》属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年《公司法》放松了资本限制,但总体上仍属于法定资本制。然而,对于改革后《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类型,目前学界争议颇大。虽然有些学者仍然将其视为法定资本制,但鉴于改革的力度之大和范围之广,不少学者并不赞同此观点,而认为其应当是授权资本制,或是声明资本制,甚至是一种全新的类型。由于现实需要的紧迫性等原因,改革并没有像以往的《公司法》改革一样广泛征求法学界意见和进行长久讨论,因此,《公司法》修改的消息甫一公布,立刻成为重磅新闻,引起国内外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