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对商标俗称的保护不宜也不应突破现有立法的框架:在元商标权人未对俗称进行注册的情况下,仅应对俗称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包括制止消费者混淆或欺骗消费者、“搭便车”的行为,不应赋予元商标权人以对俗称的完整意义上的商标权(商标专用权)。 2.俗称保护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协调
书房不是常活动的空间,用现成家具来摆设,是最省钱的做法。
退居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