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总结综合能力第三篇第十章建筑灭火器。作为技术实务的补充,不在总结重复知识点,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维护管理为主。
第十章建筑灭火器配置
考点一检查规定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箱外观标志检查判定为合格。
1)单体类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extinguisher的标识。
2)采用直尺测量字体尺寸,不得小于30mmx60mm(宽×高)。
3)灭火器箱正面粘贴发光标识。
4)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或者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厂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等。
5)翻盖式灭火器箱在翻盖上标注有开启方向的标示。
二、3kg(L)以上充装量的配有喷射软管,经钢卷尺测量,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不得小于mm,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射枪)不得小于4m。
三、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者挂钩、托架上;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可直接将其放置在地面上,其安装设置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安装说明实施。
四、1.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
考点二检查规定
项目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0,且B≤1,且B+C≤4;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考点三灭火器送检
一、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二、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考点四淘汰目录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灭火器、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海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考点五灭火器有效期
灭火器报废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四、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性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质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考点六灭火器再充装要求
1)再充装所使用的灭火剂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ABC干粉、BC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隔开。不同种类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染。
4)储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用露点低于一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等作为驱动气体,但要与灭火器铭牌、储气瓶上标识的种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