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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 17:32:00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手册

(版)

目录

一、消防概述....................................4

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5

(一)消防水枪.....................................5

(二)消防水带.....................................5

(三)消火栓箱.....................................6

(四)干粉灭火器...................................6

(五)吸烟亭、茶水亭...............................7

(六)消防水泵房...................................7

(七)消防柜.......................................8

三、应急救援方法................................9

(一)固体材料火的扑救.............................9

(二)液体火的扑救................................10

(三)气体火的扑救................................10

四、检查主要依据...............................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2

五、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表......................25

一、消防概述

(一)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闪点: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三)燃点:可燃物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

(四)着火:可燃物在空气中受着火源的作用而发生持续燃烧的现象。

(五)自燃:可燃物在空气中没有受到火的作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

(六)消防工作任务: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消防工作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八)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九)火灾分类:

A类火灾(固体火灾):普通可燃物如木制品、纸、布、橡胶、塑料等发生之火灾。

B类火灾(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如柴油、油漆等有机溶剂或可燃性油脂等发生之火灾。

C类火灾(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气、甲烷、乙烷等发生之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活性金属如镁、钾、锂等或其它禁水性物质燃烧引起之火灾。

E类-带电火灾(电气火灾):电气火灾涉及通电中之电气设备,如电器、变压器、电线、配电盘等引起之火灾。

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一)消防水枪


  格:19mm密集直流

配置要求:消防栓1个

使用说明:直接连接在水带接扣使用。

(二)消防水带

规格:25m/条

配置要求:消防栓1个

使用说明:1.设计时应避免骤然曲折,以防止降低耐水压能力,还应避免扭转,以防止充水后水带转动面使内扣式水带接口脱开。

2.充水后应避免在地面上强行拖拉,需要改变位置时要尽量抬起移动,以减少水带与地面的磨擦。

(三)消火栓箱


  格:×cm

配置要求:水带1条、水枪1个

使用方法:1.取出消火栓内水带并展开,一头连接在出水接扣上,另一端接上水枪,开启阀门。

2.快速拉取尼龙水带至事故地点,同时缓慢开启球阀开关。

(四)干粉灭火器


  格:2公斤/4公斤

配置要求:2具/㎡

使用说明:

1.当发生火灾时边跑边将筒身上下摇动数次。

2.拔出安全梢,筒体与地面垂直手握胶管。

3.选择上风位置接近火点,将皮管朝向火苗根部。

4.用力压下握把,摇摆喷射,将干粉射入火焰根部。

5.熄灭后并以水冷却除烟。注意:灭火时应顺风不宜逆风。

(五)吸烟亭、茶水亭

规格:3×2

配置要求:施工现场至少配置1个

作用:便于工人休息、减少现场随处吸烟现象,有效

遏制因吸烟引起的火灾事故。

(六)消防水泵房

釆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配电线路自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保证不间断供电,高度超过m的在建工程,应増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10m,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m,消火栓泵不少于两台,且互为备用,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保证消防应急需求。

(七)消防柜

规格: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位置:生活区、仓库、配电室、

木工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

要求:消防器材按“五五”配置,

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应急救援方法

(一)固体材料火的扑救

板房、家具、被褥、纸张等起火:

1.可用水灭火,用身边可盛水的物品如脸盆等向火焰上泼水,同时把燃烧点附近的消防水栓打开进行救援。

2.用附近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二)液体火的扑救

油类、酒精、天那水等液体可燃物起火:

1.可使用任何一种灭火器扑救。

2.可以用锅盖灭火毯、湿布或沙土覆盖,防止蔓延。

注意事项:不可盲目用水扑救;扑救时防止液体乱溅,扩大火势或烧伤人员。

(三)气体火的扑救

1.关闭气阀。

2.可用灭火器灭火。

3.可用水灭火。

4.可用灭火毯或浸湿衣被等捂盖灭火。

四、检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第3.2.1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O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强制性条文)

2.第3.2.2条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3.第4.2.1条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强制性条文)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lOO㎡。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第4.3.3条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强制性条文)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制性条文)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强制性条文)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强制性条文)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强制性条文)

5.第5.1.4条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强制性条文)

6.第5.2.1条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7.第5.2.2条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8.第5.3.5条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9.第5.3.6条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10.第5.3.7条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

(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m。

(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m。

11.第5.3.8条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00m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2.第5.3.9条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13.第5.3.10条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

14.第5.3.15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5.第5.4.1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16.第6.1.4条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17.第6.1.5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散设施配备;

(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18.第6.1.6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19.第6.1.7条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20.第6.1.9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21.第6.2.1条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强制性条文)

22.第6.2.3条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强制性条文)

23.第6.3.1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强制性条文)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强制性条文)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强制性条文)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24.第6.3.2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的有关规定。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25.第6.3.3条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强制性条文)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②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③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④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③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④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⑤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五、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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