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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4 21:58:00

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制度

18.1、消防安全工作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18.1.1、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8.1.2、生产副经理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8.1.3、总工程师负责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8.1.4、安全质量总监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8.1.5、办公室负责办公区、生活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8.1.6、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18.1.7、物机部负责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18.1.8、安质部负责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8.1.9、分包单位向项目部负责,并接受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18.2、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8.2.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18.2.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18.2.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18.2.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等。

18.3、消防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消防安全职责

18.3.1、项目部与公司签订《消防安全包保责任书》,分包单位进场前与项目部签订《消防安全包保责任书》。

18.3.2、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

组员:XXXXXX;

消防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3)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9)制定并完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及火灾、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8.3.3、义务消防队组织

施工现场建立义务消防队,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10%。

义务消防队(填写具体的人名)

队长:XXX

队员:XXXX、各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架子工、保安(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增加)

义务消防队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1)负责扑救初起火灾。

(2)每年至少集中整训一次,学习消防知识。

(3)义务消防队应达到的“两知,三会”标准,两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三会:会报火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

(4)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消防演练。

18.4、消防器材的配备

18.4.1、灭火器的配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泵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18.4.2、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去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标志。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4)、灭火器设置应有遮阳防晒、挡雨防潮、保温隔热措施。

(5)、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能少于2具。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及料场、木工操作间、厨房、配电室、泵房等重要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

18.4.3、灭火器的选用: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18.4.4、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1)、项目部专职(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2)、灭火器有效期到期前,必须进行检测(每年)。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18.5、防火检查和巡查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8.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8.7、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8.7.1、用火作业管理

(1)、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2)、动火作业前必须经安质部进行审批,办理动火证。用火审批人员要对用火地点情况明、底数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动火证,危险性较大的要到现场查看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按动火证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作业结束,交回动火证。

(3)、动火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必须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物,备足必要的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并设专人现场监护。无法移走或清除的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动火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5)、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6)、在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的,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7)、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气源、电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8)、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9)、焊工的十不焊、割:焊工没有操作证,不能进行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能擅自进行焊割作业;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情况,不能盲目焊割;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不能焊割;盛过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前,大型油罐、气桶清洗后,未经气体测爆或测爆后间隔2小时以上时,不能焊割;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隔热的部位,火花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的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前,不能进行焊割;与外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存在危险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程互相有抵触时,不能焊割。

18.7.2、用电管理

(1)、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2)、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0米。

(3)、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4)、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5)、食堂、库房、木工加工场所及防水作业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6)、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mm。

(7)、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8)、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9)、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10)、临时用房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统一安装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且不应敷设在易燃可燃结构内。

(11)、宿舍照明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宿舍房间不得设置伏插座,为了考虑手机充电的需要,在适当的位置集中设置手机充电房间。

(12)、临时房屋地处空旷地带或所处位置不在周围防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时,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13)、临时房屋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乱拉电线、明火取暖。

18.7.3、用气管理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2.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2.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4.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4.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5)、液化石油气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不得在建设工程内和生产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

5.2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留存为其供气的储罐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5.3用火点和燃气罐不能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5.4使用人员随时检查,发现燃气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露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5.5定期检查更换液化石油气橡胶软管和减压器密封垫,软管使用时应用卡箍紧固,且长度控制在1.2~2.0m之间。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齐全可靠。钢瓶使用环境最高不得超过45℃。

18.8、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8.8.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8.8.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18.8.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18.8.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18.8.5、保温材料施工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动火作业;禁止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

18.8.6、保温作业应分区段施工,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时间。

18.9、临时用房消防管理

18.9.1、在建工程主体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及可燃材料库房。

18.9.2、临时用房必须选择非然材料建造;办公、住宿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在规划时尽量避开居民区。

18.9.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8.9.4、多层临时用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8.9.5、二层楼板使用的多层板必须经过防火处理,处理方法是在二层地面的多层板上满铺一层铁皮,并和多层板进行固定。

18.9.6、资料室的防火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资料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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